事关债券注册制改革,证监会出台12条措施,要点梳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杰
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债券市场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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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指导意见》对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提出4个方面12条措施。
优化债券审核注册机制 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
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工作流程。
具体说,证券交易所等承担公开发行债券审核主体责任,全面审核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以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注册程序,重点关注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敏感、重大舆情、重大影响偿债能力、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等事项。
同时,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完善发行审核环节现场督导制度,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启动现场核查。《指导意见》还明确,严禁发行人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债券,或通过返费等非市场化方式对发行定价进行不当干预。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强化偿债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本息偿付义务,不得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同时,发行人应当加强公司治理能力建设,做好融资统筹规划,合理把握发行规模和节奏,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按要求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募集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等行为。
《指导意见》表示,将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按照扶优限劣原则,完善知名成熟发行人等制度,简化申报材料要求,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对存在公司治理失范、债务短期化、高杠杆过度融资等情形的发行人严格把关。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方面,债券承销、受托管理、评级、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提升尽职履责的有效性。
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 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
完善债券日常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结合“双随机”要求, 有针对性地开展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同时,加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和核查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履行情况等。
健全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方面,《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违约债券转让机制,完善债券购回、债券置换、回售转售等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支持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债券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推动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破产重整等方式有效出清违约债券。
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 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指导意见》表示,将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案说法、抓出典型,切实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和信用环境。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机制,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形成司法震慑。
同时,还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着力建设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债券市场,完善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