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报道:建筑企业收入成本确认_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
1、新准则与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
2、《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4、”新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
5、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6、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7、二、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8、”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
9、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
10、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
11、具体来说: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分期确认收入,一般是简单易行的。
12、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
13、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
14、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
15、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
16、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
17、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是收入和费用很难再当期实现合理配比。
18、当然还有其他的收入确认方法,但使用较少,暂不赘述。
19、一般情况还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较简便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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